青岛企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 |
时间:2019-07-06 16:43:36 来源:青岛日报/青岛观/青报网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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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确保企业缴费负担实质性下降,及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根据国家、省相关要求,7月4日,青岛市下发《青岛市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
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自2019年5月1日起,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其中,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18%降至16%,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至16%。
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自2019年5月1日起,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失业保险费率由1.5%降至1%,其中单位费率由1%降至0.7%,个人费率由0.5%降至0.3%;自2019年5月1日起,城镇职工工伤保险费率在现行费率基础上再下调50%,调整后一至八类分别控制在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05%、0.1%、0.18%、0.23%、0.28%、0.33%、0.4%、0.48%。
调整社保缴费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以上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单位的社保缴费基数。在2018年省全口径平均工资公布前,暂按我市2017年原口径平均工资,核定基数上下限;公布后,再根据省统一要求,进行缴费清算。自2019年1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在2018年省全口径平均工资公布前,暂按我市2017年原口径平均工资的60%至100%,核定缴费基数;公布后,再根据省统一要求,进行缴费清算。
稳步推进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征收体制改革到位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其他险种缴费,除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交由医疗保障部门征收外,其他险种暂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继续征收,稳定缴费方式。机关事业单位社保费和城乡居民社保费征管职责如期划转至税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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